云国土资〔2018〕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明确要求实行差别化耕地占补平衡政策。2012年3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49号)明确了全省新增建设占用坝区耕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征收,有力促进了全省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试点,全省耕地保护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保护成效明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2017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办理征转用地手续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涉及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仍按原规定收缴。
原印发的《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49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函》(云国土资﹝2016﹞81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