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8月2日
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 “十三五”期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国土资函〔2017〕368号)要求,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结合我省实际,对《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加快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调整原则
(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调整完善以二调数据连续变更至2014年数据为基数,坚持《规划》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规划》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局部调整完善《规划》,适当调整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结果必须符合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要求。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既要完成国家下达我省8768万亩耕地保有量任务,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现状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减少的,应将原有基本农田中不符合要求的划出。不得多划入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预留空间。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结合生态、城乡、交通、产业等规划,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滇中新区、沿边重点地区等重点发展区域,以及“五网”建设、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民生工程、8大重点产业等用地需求。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或批而未供土地数量较大的州、市,适当减少建设用地规模指标。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不利于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协调、充分衔接。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城乡建设、交通布局、环境保护和生态红线划定等相关规划及方案的协调衔接,做好其对下级规划的控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耕地调整。按照国家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任务为8768万亩。
(二)关于基本农田调整。按照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基本稳定、优质耕地优先保护、优进劣出的原则,到2020年,全省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7341万亩。
(三)关于建设用地调整。按照严守底线、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思路,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布局,提升效率,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15.4万公顷(1731万亩,不包含国家下达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指标),其中省级预留0.8768万公顷(13.15万亩)。
(四)关于其他指标调整。其他指标包括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义务量和任务量、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土地利用指标。其他指标参考《规划》确定的规模,结合规划实施期间执行情况和未来各业用地的需求,科学合理确定。
(五)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要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适当调整,促进形成合理的区域、城乡用地格局。一是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新型城镇化、城镇体系、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协调衔接,认真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国土空间功能定位,引导人口和产业向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的区域集聚。二是坚持保护优先,建设用地安排要避让优质耕地、优质园地、优质林地,严格保护水流、湖泊湿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用地,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三是合理安排大中小城市用地,以布局优化为主,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四是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抓手,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土地整治、产权置换,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需求,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五是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保障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国防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脱贫攻坚、重点发展区域、8大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产业发展用地,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安排用地。
四、保障措施
(一)自上而下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各州、市要按照《规划》调整方案确定的指标、布局优化原则和有关政策要求,以二调、规划中期评估、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基础,编制州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下达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规划指标,各县(市、区)要按要求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确保上下级之间的协调衔接。州、县级调整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合格后,于2017年8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不突破上级规划下达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试点的禄丰县、文山市调整方案可先行报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其数据库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合格后,由各州、市人民政府于9月底前完成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做好协调衔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同步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贫困县要统筹用好各项扶贫资金和政策,确保各项规划指标落实。
(二)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平台,多措并举,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实施监管,坚决防止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不到位的问题。以提高耕地产能为目标,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内在质量建设,实现“藏粮于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各级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划在土地利用上的安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以二调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为基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推进“多规合一”。加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县(市、区),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结完善并推广有关经验模式,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规范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
(四)加大生态保护力度。进一步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控制耕地、林地、草地等转为建设用地,以最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中,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统筹协调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继续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建设工程,严禁随意侵占或破坏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加快实施国土综合整治,统筹考虑山水林田湖,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的原则,全面做好保护和修复,促进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五)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要结合“多规合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统筹安排,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重点更新乡镇(含市、县中心城区)规划矢量数据,作为“多规合一”底盘。做好质量核查,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各级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经批准后,于2017年9月底前将规划调整方案及数据库统一汇交到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将组织技术力量,对规划数据库进行审核,并对全省国土资源“一张图”进行更新。
(六)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协调研究相关标准的衔接统一,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修改制度,完善编制和审批程序,严格实施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切实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统筹管控作用。
附件:
1.调整后2015年至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
2.调整后2015年至2020年土地利用其他指标
3.经国务院批准调整的昆明市土地利用有关指标